【心法課通訊】諮商中的拒絕證言─鄭律師講座筆記回顧113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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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法課通訊
心法課是由台南市諮商心理師公會心理健康法規與倡議小組舉辦的心理師權益促進課程,旨在協助會員提升與自身權益相關的法規知能及開啟討論空間。心法課通訊則是於每次課程後,將課程內容製作成筆記或是其他小組認為重要的之議題,製作成心法課通訊提供給會員,以期能促進公會內之心理師權益相關的議題討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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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證言權之實務分享—鄭律師講座筆記回顧
講座時間|113年3月24日(六)18:30–21:00
講座主題|所有事情都能拒絕證言嗎?談心理師的拒絕證言權講座
講師|鄭猷耀 安恆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整理者|台南市諮商心理公會 心理健康法規與促進小組
一、甚麼情況會成為證人

流程整理:

二、甚麼是拒絕證言權?
1.證人義務:

i. 除非有正當理由,如天災、患病、緊急公務等,不然收到正式的文書(通知書或傳票)傳喚,無論是民事、行政或刑事訴訟,國民作為『不可代替之證據方法』有到庭作證的義務。
ii. 證人出庭作證朗讀結文並簽名後,應對其所述之證詞負責,不得有匿、飾、增、減之證詞。若證人具結後若為之虛偽不實陳述將會面臨刑事偽證罪之處罰。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具結後拒絕證言者也會受到行政罰鍰之處罰。
2.拒絕證言權(還是要出庭):

拒絕證言權的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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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行政 |
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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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告人民 |
人民告政府 |
被告有犯罪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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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離婚、家暴等 |
如:申請國賠 |
如:被害人被性侵,心理師被傳喚證明被害人的反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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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監督長官之同意。 2. 當事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3. 證人所為證言,於證人或與證人有前款關係之人,足生財產上之直接損害者。 4. 證人所為證言,足致證人或與證人有第一款關係或有監護關係之人受刑事訴追或蒙恥辱者。 5. 證人就其職務上或業務上有秘密義務之事項受訊問者。 6. 證人非洩漏其技術上或職業上之秘密不能為證言者。 |
1. 公務員、中央民意代表或曾為公務員、中央民意代表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監督長官或民意機關之同意。 2.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下列之人受刑事訴追或蒙恥辱者,得拒絕證言 3. 證人之配偶、前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或與證人訂有婚約者。 4. 證人之監護人或受監護人。 5. 證人為醫師、藥師、藥商、心理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從事相類業務之人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 6. 關於技術上或職業上之秘密受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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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之允許。 2. 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3. 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4. 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5.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訂有婚約、法定代理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 6. 證人為醫師、藥師、心理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
三、心理師與拒絕證言權(包含證物,如:個案紀錄):

1. 拒絕證言權源自『當事人隱私權』;保護心理師及當事人的信賴關係。
2. 原則上依倫理及法規,為當事人保密的時間無期限,包含死亡後。
3. 心理師收到傳票,應先詢問當事人意願。建議:徵求同意的過程要錄音或書面紀錄,避免爭議。
4. 未成年當事人與監護人對是否證言的意願相反時,原則上以當事人意願為主 à 目前12歲以下者,未有實務見解。
5. 當事人希望心理師美言à依專業判斷證言(不得拒絕證言、偽證)。
6. 行使拒絕證言權時,可以要求機構『不得』提供個案紀錄。
判斷流程整理:

1. 心理師或其執業機構之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當事人當事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à 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2. 心理師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à 本人同意,及不具拒絕證言權;心理師在具結時應真實陳述。
3. 決策者是【秘密持有者】,他可以用書面、口頭表示律師、會計師、醫師、心理師等是否可以法庭公開自己的資訊,可以全部或一部份同意證言,法官也可能在開庭時詢問。
四、實務上可能於法庭中出現的問題: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侵上訴字第204號刑事判決中提出之問題:
A. 被害人(病患)會做心理諮商的原因有無受到案件影響?
B. 被害人(病患)因案件做諮商時的情形為何?
C. 被害人(病患)提及本案時,其反應和情緒表現為何?
D. 諮商過程中被害人(病患)是否有印象深刻或比較激烈的情緒反應?
2. 其他可能提出之問題:
A. 被害人(病患)就案件事實之陳述為何?
B. 被害人(病患)上開陳述內容是否為真實?
C. 諮商中所為之評估是否可信(是否可能有錯漏偏誤) ?
五、其他情境:
1. 外籍心理師同本籍心理師,皆以本國法律為主。
2. 校園情境:
i. 輔導老師因為不是心理師,法院調閱輔導紀錄時,不受刑法洩密罪限制。但考量信賴關係,仍應詢問當事學生。
ii.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² 心理師可出席調查會議,並表達法律上限制。
² 可拒絕提供委員相關紀錄,但應先徵求當事人意見。
iii. 家長要求知道個案輔導或諮商情形,依「學生輔導法」提供資料給家長,不算破壞保密協定。
3. 法院要求機構提供:
i. 紀錄:心理師可以依拒絕證言權,要求機構不得提供紀錄。
ii. 晤談次數、晤談多久、跟幾位心理師談過:不涉及秘密,可以提供,但行使拒絕證言權時,不提供也可以。
以上資料為本會法規小組組員整理之學習筆記分享,歡迎會員自行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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